台中地院認為,柯女雖主張適用「生母殺嬰」,但考量柯女身體智能健全、具有工作能力,並沒有不能扶養嬰兒之情況,縱使不能扶養,也能透過政府辦理出養,沒有不得已情況,不適用該法條。
合議庭審酌,2人未婚生子,柯女不願意讓原生家庭知悉,未顧及嬰兒成長發育權利,也不思尋求社福機構協助,僅因為不想養育、萌生殺害棄屍之心,將嬰兒沉浸在浴缸內致死,讓其在水井內腐爛,惡性非輕,不足以引起憫恕。
合議庭考量,謝男在偵查、審理期間坦承犯行,柯女則是供述反覆,於審理才坦承犯行,參酌雙方背景、無前科等情事,認定謝男涉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,處6年2月,棄屍罪處7月,應執行6年5月,柯女殺人罪10年8月,棄屍罪處8月,應執行11年2月,得上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