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、滇西土司轄區的特殊勞役
1638年五月初十日雲南大理段:"土人饋雞酒,納之;索夫,許以明晨。"
此處未言付費,《滇略·卷三》載:"土司境內,往來者皆給馬牌,令夷民供役。"
結合《明史·雲南土司傳》"各土司歲征差發銀",可知土司轄區存在無償勞役制度。
1639年三月二十七日滇西騰越州段:"求仆不得,求擔夫不得,遂無一人可求者。有劉姓者願借馬,令其夫為擔。"
此處"其夫"當指劉姓之夫,顯示徵調婦女時連帶其家庭成員的情況。
《國榷》卷九十六崇禎十一年條:"滇南土司苛派,一家有役,舉族供之",印證土司地區勞役制度的家族連帶特性。
四、民戶家庭成員的勞役參與
1637年閏四月廿八日廣西南寧段:"有婦人出而擔行李,其夫傳餐。"
此系首次夫妻共同服役記錄,也就是夫妻同時為徐霞客服務,擔行李、傳飯。
《粵西文載·卷二十四》載:"邕州婦人任負,不異男子",反映嶺南地區女性勞動習俗。
1638年九月十二日雲南安寧州段:"村婦以酒食出餉,其子攜蔬米至。"
此處出現母子共同服務情形,《滇系·賦產》載:"安寧民輸柴薪,婦人稚子皆任其役",說明未成年子女參與勞役的普遍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