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、官方驛站與民間腳夫的交替使用
崇禎十年(1637)十二月十九日廣西三里城段:"參府令旗牌以八人肩輿送余。"
此屬官方正式徵調,《明史·職官志》載:"都司下設旗牌官,掌符驗差遣。"
對照《粵西叢載·卷十》"三里城駐參將,領兵千二百",可見軍事要塞的特殊供給能力。
當然,這也是一種特權,使用駐軍來給一個旅行者抬腳,而且是免費的。
崇禎十一年(1638)八月十五日雲南晉寧段:"令顧仆往晉寧州取行李,州守促腳夫送至。"
此處顯示州縣衙役參與運輸,《明會典·卷一百四十九》規定:"府州縣皂隸、快手,遇公差許暫撥用。"
但《國榷》卷九十五崇禎八年條載:"雲南州縣衙役,半屬虛籍",反映實際執行中的混亂。
六、民夫逃亡與替補機制
1637年六月初八日廣西慶遠段:"晨起夫至,少二名,以婦人代擔。"
《明實錄》崇禎七年五月廣西巡撫奏:"慶遠九司原編馬館銀二千兩,今逃亡過半",印證當地民夫短缺嚴重。
逃亡原因眾多,被無故徵調,沒完沒了的役使肯定是其中一個。
1638年四月初五日雲南臨安段:"腳夫竊資去,乃以行李付騎夫。"
此處發生財物失竊,《天下郡國利病書·雲南篇》載:"臨安馬幫多無籍,常挾貨遁",反映非正規腳夫管理的漏洞。